申请执行人:李嵩被执行人:姚虎山房华玲陆秋明徐忠
本院在执行李嵩申请执行姚虎山、房华玲、陆秋明、徐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虎山、陆秋明、徐忠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临桂县,本院已将本案依法委托临桂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4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乐东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