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张学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蒙刑初字第2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金,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2012年2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学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学金已赔偿被害人韩某各项损失共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家安

书记员:刘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