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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邵红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县民初字第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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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邯武南路北李庄村东南。法定代表人李岩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刘进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红坡。委托代理人孙另合,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志敏。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丽君审判员:李瑞敏人民陪审员:李丽芬

书记员:韩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