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长智。被执行人烟台华兴化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代长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兴化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烟莱劳仲案字[2011]第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长智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104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10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4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唐茂群审判员:王彦博
书记员:徐伟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