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庄明侠,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传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仲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家能,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庄明侠与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明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忠,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仲英、委托代理人祁家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姚强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
书记员:谷光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