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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周新伟与吴洪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2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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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新伟。委托代理人叶丽娟。委托代理人廖陈笑。被告吴洪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伟与被告吴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新伟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小甫审判员:陈高明人民陪审员:贾惠青

代书记员:郑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