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晓伟。委托代理人叶丽娟。委托代理人廖陈笑。被告吴洪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伟与被告吴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晓伟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小甫审判员:陈高明人民陪审员:贾惠青
代书记员:郑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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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晓伟。委托代理人叶丽娟。委托代理人廖陈笑。被告吴洪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伟与被告吴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晓伟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小甫审判员:陈高明人民陪审员:贾惠青
代书记员:郑欢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