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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苏州三基铸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吴商初字第0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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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三基铸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壮志桥。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区先锋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宋国宏。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基铸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5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9526元,由原告苏州三基铸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美珍代理审判员:丁文芳人民陪审员:王晓明

书记员:钱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