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三基铸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壮志桥。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区先锋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宋国宏。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基铸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5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9526元,由原告苏州三基铸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美珍代理审判员:丁文芳人民陪审员:王晓明
书记员:钱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