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永彬。辩护人陈卫忠,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永彬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永彬及其辩护人陈卫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致陪审员刘大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廖永彬得知四川华夏语言文化专修学校(简称“华夏学校”,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境内)要对入校新生进行军训,后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2部队”及“四川省军训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两枚印章,向“华夏学校”称其可以组织现役军人进行军训,并以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5642部队”印章证明“四川省军训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有军训资格。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廖永彬以“四川省军训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华夏学校”签订军训协议。后被告人廖永彬为江淑、胡建、林帅等退伍军人购得军装冒充现役军人,于2012年8月1至20日对“华夏学校”新生进行军训。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永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成保移案(2012)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廖永彬的供述,被告人廖永彬辨认假军装、印章的照片,四川省华夏语言文化专修学院与四川省军训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级学生军训协议,军训结费说明,2012级新生军训人数统计表,领条,军训教官劳务报酬发放表,证人唐光锐、李晓阳、黄继春、李小平、康高、江淞、胡建、林帅的证言,廖永彬的退伍证,被告人廖永彬利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六四二部队印章出具的关于四川省军训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涉案军服、臂章、军街肩章、领花、胸章、两枚印章的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廖永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永彬伪造部队印章,组织退伍军人冒充现役军人对学生进行军训,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廖永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永彬初次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永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廖永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永彬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 二、对涉案印章两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金学强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