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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莫利森与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秀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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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利森。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

申请执行人莫利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