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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申庆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馆民初字第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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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臣,男。被告申庆魁。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建朝审判员:李元坤人民陪审员:韩建波

书记员:杨广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