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臣,男。被告申庆魁。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建朝审判员:李元坤人民陪审员:韩建波
书记员:杨广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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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臣,男。被告申庆魁。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建朝审判员:李元坤人民陪审员:韩建波
书记员:杨广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