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负责人林树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被告冯立清。被告刘艳臣。被告张桂余。被告刘艳菊,系冯立清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被告冯立清、刘艳臣、张桂余、刘艳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立清、刘艳臣、张桂余、刘艳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冯立清、刘艳臣、张桂余、刘艳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世军
书记员:张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