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负责人林树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被告栾玉芹。被告于龙。被告栾德君。被告吴占豹,系栾玉芹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被告于龙、栾玉芹、栾德君、吴占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世军
书记员:张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