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燕军,男,1974年4月6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山西省柳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燕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任燕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任燕军驾驶×××、蒙L6251号半挂车沿八一路由东向西行至高速路口西侧小卖部前停车购物时,车辆发生溜车,撞上前方的行人武某及八一路北侧李某的房屋,造成武某当场死亡、李某房屋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任燕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任燕军与被害人武某(已死亡)的家属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任燕军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清徐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尸检字第33号《尸表检验报告》并附尸体检验照片、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鉴中心[2012]机动车安全鉴字第416号《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公交认字[2012]第0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清徐县交警大队询问被告人任燕军、被害人李某、证人康**平、刘某笔录、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公交字[2012]第37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清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任燕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燕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停车时,违反操作规范,致使车辆自行滑行,发生造成致一人死亡、他人财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燕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燕军与被害人武某的家属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得到了被害人武某家属的谅解;被告人任燕军已就被害人李某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并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燕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润萍人民陪审员:牛清姣人民陪审员:焦瑞萍
书记员:冀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