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明,经商。委托代理人邱拥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闪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林旭初,经商,现在浙江省金华女子监狱服刑。被告吴承金,经商,现在浙江省杭州乔司监狱服刑。被告袁传会,经商。被告袁传会的委托代理人郑玲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丁国芳
书记员:周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