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康。委托代理人马松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康诉被告张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康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本院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建康承担。
审判长:许小辉人民陪审员:庞荣祥人民陪审员:李生华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