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传健康诉张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7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建康。委托代理人马松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康诉被告张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康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本院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建康承担。

审判长:许小辉人民陪审员:庞荣祥人民陪审员:李生华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