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卫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西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西村第四村民小组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西村第四村民小组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长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民利执行员魏华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