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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与张亚婷返还财物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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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张亚婷又有另一执行案(系申请人)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况两案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与被申请人,我院已建议市中院执行局指令由我院或未央区人民法院对两案合并执行(已请示,待批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104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