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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周和平与西安香港广播影视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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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西安香港广播影视学院已歇业数年,有关其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一节现多方正在协调之中,现本案只能待转让成交后再统一参与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0长执字第83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民利执行员魏华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