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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成忠民与李桂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甬慈民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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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忠民,农民。被执行人李桂丽,农民。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徐人卫审判员:王治军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