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温乐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中旬至5月24日,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乐清市南岳镇里二村的家中非法接受下家杨某“六合彩”投注三十期,投注金额共计15271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六合彩投注单,搜查、检查笔录,查获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上诉称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黄某要求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前鹏审判员:周永富代理审判员:李佩
书记员:赵东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