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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二初字第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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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曾用名帅辉,原系陕西盘古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某)业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1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屈运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盘古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社会上销售“创业投资基金”。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程某在任盘古某业务经理期间,组织其所属部门业务员向群众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宣传,承诺利率不低于10%,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8人吸收存款84万元。被告人程某从中获利1.72万元。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程某到西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李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证某在盘古某销售人员帅辉、曾涛、袁时辉的劝导和宣传资料的作用下,购买了盘古基金,年息不等。2、程某户籍证明、盘古某团队人员备案表证某程某又名帅辉,是盘古某业务部客户经理。3、王某的供述证明,程某2008年10月15日到公司上班,担任经理,管理曾涛、袁时辉两名业务员,2009年1月家中有事离开。4、被害人与盘古某签订的受益合同证某盘古某以投资代理为由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约定年收益率10%不等。5、被害人陈述、银行凭证证某程某在盘古某任职时收到李某某等人款项84万元。6、本院(2010)西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对盘古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已认定。7、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某2010年11月6日,程某到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自首。8、暂扣款凭证证某公安机关暂扣程某17200元。9、被告人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盘古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程某作为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项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子欣审判员:杜锐审判员:王晶

书记员:杨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