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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李志鹏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思刑初字第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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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鹏,男,1977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居住厦门市思明区。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罗长水、孙洪良,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鹏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志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李志鹏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证章资料,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以申领到的发票为样本让他人制作假发票或购买他人制造的假发票,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出售。被告人李志鹏向厦门名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售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份,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391402元;向厦门市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售伪造的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2份,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702000元。2011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思明区将被告人李志鹏抓获,并在该处和厦门市龙山南路某室共缴获尚未出售的发票952份(其中真实普通发票162份,伪造的普通发票680份,无法鉴定真伪的发票110份)、打印机2台(EPSON)、电脑主机4台(BENQ、佑泽、东方城、科技战士)、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某建材经营部、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某五金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5套、U盾10个,笔记本6本、印章37枚(其中含李志鹏私章一枚),移动电话2部(NOKIA)、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4张(6227001935620209691、6227001935160477674、4367421935840066069、6227001935190657337)。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1、龚某、李某2、岩瑞华、陈某、林某、李某3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暂扣物品照片、发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发票鉴定申请清单、鉴定报告、税务登记表、暂扣印章样印,厦门某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明细账,厦门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某经营部、厦门市湖里区水娣某经营部、厦门市湖里区某建材经营部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标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被告人李志鹏、证人李某2的农行、建行卡交易明细,暂扣款专用票据、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鹏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共计722份,票面金额在人民币9702000元之上,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李志鹏非法出售发票169份,票面金额在人民币2391402元之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身犯二罪,对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志鹏已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在人民币9702000元之上,是追诉标准40万元的二十余倍,且尚有大量未出售的万元版、千元版的发票被扣缴,足以认定其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系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志鹏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志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中有680份伪造的普通发票和162份真实的普通发票尚未出售,系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主动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当地司法机关经调查,认为被告人李志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扣押在案的赃物发票、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的私人印章发还其本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鹏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票九百五十二份及作案工具打印机二台(EPSON)、电脑主机四台(BENQ、佑泽、东方城、科技战士)、厦门炜茂鑫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业拓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彭鹏建材经营部、厦门润物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欣东福五金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五套、U盾十个,笔记本六本、印章三十六枚,移动电话二部(NOKIA)、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四张(6227001935620209691、6227001935160477674、4367421935840066069、6227001935190657337)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李志鹏个人印章予以发还其本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书记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