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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明宝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苏中刑二初字第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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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文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法定代表人苏明宝。诉讼代表人徐围,系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苏明宝,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身份证号码3205821965********,汉族,中专文化,系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村(1)曹口**。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鲁苹,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明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围、被告人苏明宝及其辩护人赵鲁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苏明宝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明宝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苏明宝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系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的张家港市经典贸易有限公司,后经多次变更登记,至案发时,该公司注册资本1018万元人民币,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代表人苏明宝,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初,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以每吨4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香港海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晖公司)购买了4个集装箱,总货款为人民币3040000元的卢氏黑黄檀。为牟取非法利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苏明宝采用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等方式,将该批货物价格低报为每立方米1410美元,总货款低报为95175美元,于同年4月从上海口岸走私进口。经审核,该批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4940.4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苏明宝的供述,证明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等方式,走私4个集装箱卢氏黑黄檀的事实。并供称其为了减轻责任,最初在海关接受询问时只承认走私3个集装箱卢氏黑黄檀。2、证人蔡少迎(海晖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初,其以每吨4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总货款为人民币3040000元卖给苏明宝4个集装箱卢氏黑黄檀。后苏明宝提出通过信用证支付报关总价143820美元,另外通过国内银行转账支付200万元人民币,其同意了该付款方式。用这样的方式可以把国内支付的这部分货款瞒下来,少缴进口税款。2010年8月,苏明宝得知海关在核查该事时,要求其以海晖公司名义和经典公司伪签代理协议,制造经典公司只是替海晖公司代理进口的假象,应付海关检查。其就安排公司人员制作了相关协议。3、证人陈曦(经典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2009年经典公司进口了102立方米的卢氏黑黄檀,缴纳了进口税款181725.57元人民币。苏明宝让其通过网上银行向上海汉森公司支付了98万元人民币进口卢氏黑黄檀的货款,另外又让其分四次将经典公司的200万元通过个人农行卡转至蔡少迎的农行卡上。2010年8月,苏明宝得知海关在查该批卢氏黑黄檀的情况,就安排其开具销售发票给海晖公司并入经典公司的帐,还让其将经典公司与海晖公司的一份《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和一份《代理进口木材结算单》分别加入2009年5月的记账凭证中,应付海关检查。4、证人黄建民(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后,苏明宝问其公司还有多少信用证的开证额度可以提供给经典公司,其说还有15万美元以内的额度。几天后,苏明宝决定由其公司代理经典公司进口一批卢氏黑黄檀。该批卢氏黑黄檀的卖方是香港海晖公司,数量102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410美元,总金额143820美元。其公司在代理这笔业务过程中除了对外开具信用证以外,没有替经典公司支付其他费用,也不知道这批卢氏黑黄檀的实际价格。5、证人陈良(上海馨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苏明宝委托其公司办理一批卢氏黑黄檀的进口报关和货运业务。该批卢氏黑黄檀申报数量102立方米,申报单价每立方1400多美元。后来海关估价到每立方2000美元,苏明宝同意按海关估价申报征税。6、证人蔡天学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运送记录,证明2009年4月其替陈良的公司从上海洋山港运送4个集装箱的木材到张家港。7、上海铁士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等书证,证明2009年4月该公司装吊上述4个集装箱的事实。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理报关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理进口协议书、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企业银行代用凭证、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经典公司委托汉森公司代理进口卢氏黑黄檀,并以1410美元每立方米低报价格通关的情况,以及以信用证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9、银行卡取款凭条、借记卡资料查询记录,证明2009年3月经典公司另外向海晖公司支付卢氏黑黄檀货款2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10、张家港海关张关计核字(2010)004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本案涉嫌走私的货物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74940.43元。11、《代理进口协议书》、《代理进出口木材结算单》、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被告人苏明宝为了逃避海关核查,伪造了经典公司代理海晖公司进口卢氏黑黄檀的协议、结算单,以及相关发票。12、常、常住人口信息明被告人苏明宝的户籍情况。13、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张家港海关移送行政处理函、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苏明宝曾因采用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手段,瞒报进口紫檀木价格,偷逃应缴税款,于2003年5月被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万元。14、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件查获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并证明被告人苏明宝案发当时接民警电话通知后接受海关询问。苏明宝交代了经典公司采用低报价格手法走私进口3柜卢氏黑黄檀,逃税约17万余元。后海关人员经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实际走私进口4柜卢氏黑黄檀。在以后的查问中,苏明宝交待了走私进口4柜卢氏黑黄檀,逃税约2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15、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事项、股东会议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沿革、发展变化及相应的主体身份。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苏明宝,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卢氏黑黄檀,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74940.4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苏明宝的辩护人认为苏明宝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明宝接到海关人员电话通知后,能自动到案接受询问,但其为了减轻罪责,故意隐瞒直接影响本案定罪处罚的重要犯罪事实,海关人员在调查取证,掌握了确凿证据后,被告人苏明宝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对被告人苏明宝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明宝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明宝曾因采用同样手段,偷逃应缴税款而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对此情节,量刑时亦应一并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海关正常监管秩序,打击走私犯罪,对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苏明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苏明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四千九百四十元四角三分,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险峰审判员:吴继华代理审判员:纪长波

书记员:倪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