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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朱兆祥、莫礼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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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兆祥,男。因本案于201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莫礼付,男。因本案于201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兆祥、莫礼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兆祥、莫礼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朱兆祥、莫礼付及麦某旺(另案处理)受老板"福金"雇请,驾驶"汕尾××6"船去香港装红油。被告人朱兆祥为船长,被告人莫礼付为轮机员,麦某旺为船上水手。2011年7月4日13时许,三人驾驶"汕尾××6"船从广东东莞沙田出发前往香港海域。当日16时30许,到达香港沙洲附近海域后,被告人朱兆祥将"汕尾××6"船交给其联系的香港人"阿祥"去香港加载红色柴油。2011年7月5日3时30分许,三人驾驶加好油的"汕尾××6"船从香港返航回广东东莞沙田。凌晨4时许,该船途经内伶仃附近海域时被海关查获。经查,"汕尾××6"船所载红色柴油重量为43吨,没有合法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该船所载柴油中含有"红油"成分,属于5#柴油。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该批红色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9812.3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朱兆祥、莫礼付的身份情况。2、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照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7月5日凌晨4时15分,在内伶仃附近海面截查了"汕尾××6"船,发现在该船油柜内装有红色柴油共计43吨,无合法证明。船只上还查获的船舶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验船证明书、保险证书。3、查获地点海域图,证明查获地点位于内海水域。4、船舶拥有权证明书、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证实"汕尾××6"船主为香港居民陈某林。5、船舶租赁合同,证实"汕尾××6"船主陈某林把船舶租给被告人朱兆祥,租期从2011年2月18日到2012年2月17日。6、证人麦某旺证言:我老乡"阿伟"说可以到"汕尾××6"船上打工,让我2011年7月4日左右到东莞沙田码头找莫礼付。2011年7月4日,我在"汕尾××6"船上找到莫礼付,就上了船。当时,船长朱兆祥和轮机员莫礼付已经在船上。朱兆祥说有老板请我们三个人干活,我每月工资1500元,另外每跑一次有300元,意思是去香港每装一次红油走私偷运回东莞沙田可以另外拿到300元报酬。我们从东莞出发,下午5点到香港沙洲水域。晚上7点,有人上了我们的船,把船开走。晚上8点,船开回来,我发现吃水明显深了。有人打电话给船长,说外面有海关在查船,暂时不能走。于是,我们就等。7月5日凌晨,船长接到电话说可以走了,于是我们出发,船长将船上的灯光都关掉了。听船长说,船上的红油要运到东莞沙田卸掉。7、被告人朱兆祥供述:2010年,我所工作的船只涉嫌走私红油17吨,曾经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行政处罚过。我经朋友介绍认识老板"福金",他让我帮他开船。2011年7月4日中午,"福金"带我到东莞沙田码头上了"汕尾××6"船,莫礼付、麦某旺已在船上,之前不认识他俩。"福金"拿出租船合同让我签的名,我没有看就签了。该船的船主是陈桂林。"福金"让我们开船到香港沙洲装油,并给了我一个手机专门和他联系。我船到达香港沙洲附近后,"福金"让我打电话给"阿祥",并听从他的安排。"阿祥"开船过来后,把我们船开去沙洲装油。我把"福金"给我的上面写着"要装29000升红油"的纸条给了"阿祥"。当晚8点,装完油后,"福金"打电话让我们下半夜开船回东莞沙田。7月5日凌晨3点,"福金"打电话让我们出发。4点左右,我们船在内伶仃水域被海关查获。8、被告人莫礼付供述:2011年7月4日中午,经"昌哥"介绍,我在东莞沙田码头上到"汕尾××6"船。出航前,来了一个人,他先和船长朱兆祥到驾驶室,后到船员生活室,向我和麦某旺交代是要去香港装红油运回东莞,要我们听船长的安排。下午5点,"汕尾××6"船达到香港沙洲水域。有人打电话给朱兆祥,说现在没有钱,暂时不能加油。于是,我们在海上等。到晚上7点,有人过来把船开走去加油。晚上8点船开回来,我发现吃水明显深了。有人打电话给朱兆祥,说外面有海关在查船,暂时不能走。到了7月5日凌晨2点,船长接到电话说可以走了。我们把船开回东莞沙田途中被查获。我的工资是每天130元,从香港运一次油再额外给我300元报酬。9、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汕尾××6"船所载红色柴油中含有"红油"成分,且属于5#柴油。10、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深圳海关审单处出具的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查获的上述43吨5#柴油价值人民币337120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79812.3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兆祥、莫礼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兆祥不仅租赁船只,还积极与"福金"、"阿祥"等人联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礼付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礼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莫礼付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莫礼付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兆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2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莫礼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5#柴油43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升琴审判员:林福星审判员:张宇

书记员:陈敏(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