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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慈溪市横河宝利钢管租赁站与徐国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甬慈执民字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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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横河宝利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国维,农民。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4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朱吉锋

书记员:徐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