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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施宇捷与陆德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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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宇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陆德康。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施宇捷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德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代理审判员:杨健代理审判员:王传亭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