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阮建松,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沈依婷,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韩新海,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8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朱吉锋(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