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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阮建松、沈依婷与韩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甬慈执民字第2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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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阮建松,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沈依婷,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韩新海,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8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朱吉锋(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