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东山,农民。被执行人:芦小宝,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徐平羽。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胡超
书记员:李宇飞(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李东山,农民。被执行人:芦小宝,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徐平羽。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胡超
书记员:李宇飞(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