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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李东山与芦小宝、徐平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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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东山,农民。被执行人:芦小宝,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徐平羽。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胡超

书记员:李宇飞(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