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皇太子酒楼。负责人左祖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祖玉,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建民请求撤回对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建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吴建民负担,本院多预收的受理费41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慈云西代理审判员:翟墨代理审判员:李东慧
书记员:邓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