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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1

石平兴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衡桃执终字第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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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平兴。被执行人李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未执结。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王维明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