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永刚。被执行人周宏君。
本院受理的张永刚与周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封了周宏君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大众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WVGAE67L77D056542,发动机号AXQ044542。2011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周宏君将其名下的上述车辆抵给张永刚,用于清偿所欠张永刚借款600000元;周宏君在接到本调解书后的7日内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周宏君收到调解书后未能办理。2011年9月6日张永刚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周宏君仍不能为张永刚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宏君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大众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WVGAE67L77D056542,发动机号AXQ044542)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宏君名下的上述车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永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