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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永刚与周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衡桃执字第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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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永刚。被执行人周宏君。

本院受理的张永刚与周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封了周宏君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大众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WVGAE67L77D056542,发动机号AXQ044542。2011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周宏君将其名下的上述车辆抵给张永刚,用于清偿所欠张永刚借款600000元;周宏君在接到本调解书后的7日内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周宏君收到调解书后未能办理。2011年9月6日张永刚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周宏君仍不能为张永刚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宏君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大众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WVGAE67L77D056542,发动机号AXQ044542)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宏君名下的上述车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永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