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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刘金月与史奎欢裁定书

(2011)高民初字第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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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金月,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方官镇李鱼池村33号。被告史奎欢,男,成年,住涿州市高官庄镇上庄村。

原告刘金月与被告史奎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金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

审判员::闫冠军

书记员::谢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