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月,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方官镇李鱼池村33号。被告史奎欢,男,成年,住涿州市高官庄镇上庄村。
原告刘金月与被告史奎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金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
审判员::闫冠军
书记员::谢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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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金月,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方官镇李鱼池村33号。被告史奎欢,男,成年,住涿州市高官庄镇上庄村。
原告刘金月与被告史奎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金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月撤回起诉。
审判员::闫冠军
书记员::谢海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