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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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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丰永,总经理。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上诉人以决定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永杰审判员:王木想代理审判员:蔡永秀

书记员:黄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