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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柯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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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柯云峰,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诉人柯云峰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同意上诉案件受理费7146元先预交3573元,余3573元缓交,案件判决前交清。2011年1月19日本院再次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在接到本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73元,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不预交,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廖永杰审判员:王木想代理审判员:蔡永秀

书记员:黄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