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清,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曾因犯窝藏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元刁(别名胡元兵,曾用名胡仁交),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初小文化,渔民,住贵州省普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0日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1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忠强,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玲,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0)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清及其辩护人王忠强、被告人胡元刁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被告人王国清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国清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辩称案发当晚其有向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自动投案。辩护人王忠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至今未对胡元刁被伤害案立案,被告人王国清在没有立案前就到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交待互殴事实,投案自首,应认定王国清具有投案自首情节;2、王国清如何伤害胡元刁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本案系双方互殴,当时胡元刁先动手且先拿匕首捅伤王国清,胡元刁有明显过错;4、王国清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应认定为正当防卫;5、本案是民事纠纷引起;6、王国清当场自愿认罪;7、双方相互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国清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元刁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国清驾驶一辆小车驶出其位于福安市自家门口拐弯处时,被正在路上行走的被告人胡元刁及其贵州籍同乡罗小建、罗某、王顺林等四人遮拦,遂鸣按小车喇叭示意让开。被告人胡元刁听见后,说老板你有钱你派头,你先走。被告人王国清不满胡元刁的说法,遂下车与胡元刁发生争吵并引发互殴,在场的罗小建、罗某上前劝架。被告人胡元刁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国清身上乱刺。王国清腹部被刺一刀后,转身从小车上拿出一根方向盘加锁,上前殴打胡元刁,加锁被胡元刁扯断。此时,周围群众围上前来,胡元刁、罗小建、罗某、王顺林见状逃跑,被告人王国清从路边拿到一根木棍追上胡元刁后,再次发生殴打,王国清持木棍朝胡元刁身上一阵乱打后,双方离开现场。过后不久,被告人胡元刁从附近其女友租住处取到一把东洋刀回到现场欲行报复,被告人王国清获悉后从自家中拿到一把菜刀到现场,猛砍胡元刁左手臂两刀,被围观群众劝开。之后,被告人王国清哥哥王某1获悉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元刁撩倒在地,用电话线绑在旁边铁杆上。被告人王国清上前用脚踢胡元刁,被群众劝阻后,被告人王国清被朋友彭某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抢救、治疗。当晚,罗某腹部被人猛刺一刀,卧躺于福安市银象电器厂大门斜对面王基岭新村在建房第一排民房边,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接到罗小建等人报警后到现场,在罗某西南侧(右侧)引水沟边地上发现一支带血匕首,将罗某、胡元刁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罗某于2009年11月20日下午3时40分死亡。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罗某系因刀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1、王国清左腋下、胸前、右下腹部有裂伤,左季肋区有红肿,右下腹单个创口长度达11.8cm,躯干部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其伤情系钝、锐器伤,属轻伤;2、胡元刁左前臂、右髂前上棘处、左大腿后方皮肤软组织裂伤、左尺侧腕伸肌、指伸肌、小指伸肌、食指伸肌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外踝骨折,其伤情系钝、锐器伤,属轻伤。2009年11月23日、26日,被告人胡元刁、王国清先后分别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凌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约8时,其看到其家路边的拐角处停着一辆小轿车,车头朝去消防大队的方向。王国清正伸手从该车内拿出一根棍子来,事后,其才知道,这形似棍子的东西是小车的方向盘锁,而站在小轿车车头处有两个男子,其中一高一矮,两人上身都穿红色衣服。王国清用棍子朝那高个男子打去,那个高个男子的头部被王国清击中后就摔倒在地,站在高个男子边上的矮个男子见状就转身朝消防大队的方向跑去了。王国清就随后追去,旁边也有好几个人与王国清一起追去,具体都是谁其没有看清楚。很多人围出来看,其就与林某1站在那边看,前面路没有灯,小车的车灯照前面的路,当晚有下毛毛雨,所以其根本看不清王国清他们追去后的情况。其听到王国清在路那边喊有刀!有刀!其一听王国清喊有刀就和林某1一同走回到其店铺里。过一会儿,王国清走过其店门口时,其看到他身上穿着的白色外套上有血迹。一会儿,有人在喊这个外地人又在这里!其从店里走出来,看见坡路处走下来一个男子,就是起初被王国清打的高个男子。王国清从他家的那个巷子里冲出来,其看王国清冲出来时手上拿着一把菜刀,他老婆和姑姑在劝,王国清见到那高个男子,就迎面上去。王某1先上去将那个男子拦腰抱住,一下子就将那男子摔倒在地了。那男子摔倒后,从身上掉出一把刀来,刀身长长的。那男子摔到地上后,王某1用脚去踢他,而王国清则冲上去用菜刀往那高个男子身上砍。其没有看清他究竟有没有砍到那高个男子,王某1就说要把那男子给绑起来,并把那男子拖到其店门口拐弯处的铁杆上,将那男子绑到铁杆上。其看那男子已被打得鼻青脸肿的,王国清还要冲上去打那个男子,旁边的群众就将他拦住,王国清这才作罢等事实。2、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凌某店铺打牌,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其就走出来站在拦车铁柱的地方看,凌某和其站在一起,其看见王国清的车停在铁柱前的拐角处,车灯亮着,王国清在车前和两个操外地口音的人在吵架,一高一矮,但两个都不是后来被绑在铁柱上的那个外地人。但是王国清和这两人在吵,王国清要冲上去打人(周围都是人,不知道王国清要去打谁),两个一高一矮的人去拉劝王国清,王国清说不要再拉我,再拉我揍你。这两人向前面的路消防大队方向跑去,王国清也追上去,这条路没有灯,车灯照着前方会看清一些距离,其看见王国清和两个外地人往前跑了几栋房子就消失看不见了。一、二分钟后其看见王国清从路上走回来,对周围群众说这三个都有刀,其看见王国清的腰部衣服已经裂开,这时王国清身边的五、六个群众就从地上拿柴火棒追到前面打人,其就回到凌某店铺门口。王国清妻子和一个妇女拉王国清回家,王国清喊别让他们跑了,给他们死。过一会儿一个很高的外地人慢慢从拦车的铁柱的地方走上来,其看见高个子走到凌某店铺门口的巷子到处观察,其看见高个子眼角处肿起来,衣服和两只手上都是血,高个子后走到一个巷子里,王国清的哥哥王某1来到现场,准备送王国清去医院,这时高个子男子从上面路上下来,走到王国清身边,二人争执打起来,王国清手持家里切菜用的菜刀向高个子砍去,高个子的手臂被王国清砍了一刀,二人摔倒在地上,看见高个子身上一把东洋刀掉在地上,王某1上前将高个子抓住绑在拦车铁柱上,后来巡警的车子来把高个子运走了。事后听群众议论说事发当晚有一个外地人躺在消防队旁边的新建房路上,肚子里的肠子流出来,但具体情况不清楚等事实。3、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0日笔录)2009年11月19日晚8时许其在水长坪村一拐弯处(有两根铁柱的地方)看见王国清,他的白色衣服腰部有血迹,旁边还停着一辆黑色别克小轿车,车头向消防大队的方向,车灯开着,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抓住王国清的双手说老板,老板具体讲什么其没听清楚,其又看到高个子外地人把一把刀塞进口袋,走向王国清,朝王国清眼部干了一拳,另一个外地人在旁边看,王国清想上去打他,被旁边群众劝开,接下去那三个人往银象电机的方向走了几米,王国清在路边拿起一根木棍过去打那个高的,后面有十几个群众在围观,王国清过去十米左右地方发生激烈斗殴,其听到类似木棍敲打到人身上或地上的声音,有群众大喊这几个人身上有刀,快点跑,外地人同伙跑走了,只剩下高的在那边。后来,那个高的在坡那边来回走动,王国清他哥来了问了情况后说别让他跑了,就上前抓住高的,高个手伸到后背拔刀,被群众抢过来扔在路边,高个被绑在铁柱上,王国清已经被送到医院救治。在王国清拿木棍追到那高的时候,其有用手机报警,时间大约是20时30几分。事后其听群众议论说,王国清持木棍与那高的扭打,那高的拿刀乱舞误伤到同伙,群众大喊起来,同伙走掉,后听说有个同伙躺在银象电机对面盖房子的地方,肠子流出来,旁边一个同伙在报警。(2009年11月24日笔录)证实内容与2009年11月20日证言内容基本相同。不一致和补充的是,其看到穿红衣服的男子抓住王国清的双手,好像在拦王国清,但具体内容没听清。看见高个子把一把刀塞进口袋,但没看清整个刀形状。其王国清眼部被打一拳,王国清有从车内拿出一把车的加锁朝高个子头部打过去,高个子头部被打一棍,断了。王国清和四、五个群众从路边拿了木棍追赶那三个外地人,追了几米追上他们,王国清和四、五个人用木棍猛打高个子与两个外地人,有朝高个子的头部、身上部位猛打,群众喊身上有刀快点跑,王国清和四、五个人就往回撤,两个外地人不知什么原因跑了。王国清老婆和几个群众在扶着王国清并叫他去医院,那个高个子又回来,王国清回家拿了一把菜刀,这时王国清他哥王某1来了,高个子朝王国清走来,站在王国清面前说今晚你是不是要把事情搞大。王国清又和高个子扭打起来,那高个子被王国清按到地上,高个子从身后拔刀,被王国清按到地上拔不出来,王国清拿菜刀朝高个子手砍去,高个子手被砍几刀,群众将王国清手上的菜刀抢下。王某1把那个高个子捆绑在铁柱上面,这时候王国清已经被送到医院救治,过了一会儿警方就来了。现场其看到三把刀,一把短刀,一把东洋刀,两把都是高个子持有,一把菜刀王国清持有。后来听说外地人同伙有一个躺在银象电机对面盖房子的地方肠子都流出来,旁边一个同伙在报警等事实。4、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上8时许,其发现王国清从车上下来和路上走路的人发生争吵,王国清和其中一个高个子打起来,有六、七个人过去劝架,王国清在喊把他们打死,把他们打死。接着王国清冲到车上拿了一把小车的方向盘加锁冲向四个人中间去打这拦路的四个人,这四个人也和王国清打架,打架时方向盘加锁的盖子裂了,方向盘加锁掉到地上,这时王国清喊道我被他捅了一刀。这时其马上拿起电话打110,旁边劝架的人也在叫有刀,有刀,给他们死。其发现高个男子的手插在裤子口袋里,裤子口袋里像是有刀的样子,另外三个男子手上都没拿东西。于是原本在劝架的六、七个人就跑到周围拿家伙,有的人去拿路上的柴火棒,这些人拿了柴火棒就围上去打这四个人,王国清在喊别让他们跑掉,给他们死。这时这四个人之中的三个向消防大队方向的路上跑,剩下一个高个子的人向相反的方向走。其没有看见有人去追打那三个往消防队方向逃跑的人。其就打电话告诉王某1,其驾驶两轮摩托车到了消防大队门口边的路上遇到王某1,就搭载王某1到现场,其看到那个高个子又回到现场,高个子男子问王国清话,但具体内容其没有听清楚,两个人面对面,王某1叫王国清去医院治疗,王国清还没去,这时王某1上前去将高个子男子夹住并将高个子男子放倒,高个子男子身上的一把刀掉出来,这时旁边的人将这把刀踢到旁边,其就去把这把刀到捡起来放在凌某食杂店铺里,这把刀没有血迹。高个子男子被王某1放倒之后,王某1将高个子的一只手抓住,王某1叫去拿绳子旁边有群众拿了一条白色的电线给王某1,王某1用这条电线将高个子男子缠住并绑到拦车的铁柱上,王某1嘴巴在喊去报警当时有一部小轿车过来接王国清去医院,其就扶王国清上车跟车去医院等事实。5、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上8时30分许,其接到表弟陈某2的电话,说其弟弟王国清在家门口被人捅了一刀,陈某2马上驾驶两轮摩托车过来接其到福安市水长坪,其到水长坪路拦路的铁杆处,看见有一个高个子左脸部肿起来,衣服及脸上都有血,这个人(高个子)和王国清对峙着距离二米左右,旁边的群众在喊别走过去,有刀其从侧面上去将这个人(高个子)放倒,高个子身上的刀在后腰衣服里掉出来,长度大概在40-50厘米左右,宽2-3厘米左右,刀柄是黑色的,其发现高个子左手在流血,旁边的群众拿了一条电话线给其,其就用这根电话线将高个子的右手绑在拦车铁柱上了,王某2上前将这个人(高个子)后腰部踢了两脚,其就喊不能打其马上拿起手机打电话报警(经查询王某1的报警时间为2009年11月19日20时41分),一会儿巡警来了,其就将这个人交给警方,其就去医院看其弟弟王国清了。其到现场时王国清已经受伤,还有和王国清对峙的那个高个子也已经受伤站在那里等事实。6、证人陈某3(王国清妻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饭后其在家的四楼听到其丈夫王国清的声音不要给他们跑了!其下楼见到王国清身上白色外套上有血迹,右腰腹部位置处有一道裂痕,并有血迹。其就问他怎么回事?王国清说我刚开车经过前面拐弯的地方时,前面有几个人横在路上走,我按了车喇叭后,其中有一个人就过来,我就从车上下来,高个男子用刀就朝我身上捅来,我的身上就被捅着了。后王国清从家中厨房拿一把菜刀,王国清跑到高个男子身边,用菜刀砍伤高个男子,后王某1等人将高个男子绑在路边的铁柱上,其丈夫王国清的朋友开着一辆车子送王国清去医院等事实。7、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在水长坪看见楼下有几个人围在一起吵架,外地人讲话的声音比较模糊,像是在说他们的朋友酒喝醉了,原谅他之类的话,当时有福安人讲把那个外地人打一下,那个叫王国清的男子好像要去打外地人,被旁边的群众拉住。后来有听到楼下有打架的声音,那三个外地人跑掉一个,只剩下两个在楼下和一个福安人打架,双方都拳打脚踢,打的很乱。后来,福安人拿着一个木棍朝穿红衣服、白裤子的人背部打了一棍,站在旁边的外地人也被那个福安人打了几棍,两个外地人其中的一个也有拿木棍朝福安人打了几棍。之后,两个外地人中的一个又跑掉了,剩下一个高个的外地人还不肯走,被村民用木棍打,后就走了。过了十多分钟,听到楼下有刀砍的声音,看不到那些人,楼下有村民在大喊这三个外地人身上都有刀其就拨打110报警。又过了十多分钟,在楼下看见高个外地人被人绑在铁柱上。事后听村民讲是王国清开车经过水长坪转弯处,按了几声喇叭,那几个外地人不肯让路还拿刀当场把王国清刺伤引起的等事实。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在水长坪看见王国清在车头处要打一个高个子外地人,高个子前面有两个外地人在劝架,不让王国清上去打高个子。王国清回到车上拿了一把方向盘加锁冲上去打这三个外地人。这时王国清身边的五、六个村民也都到旁边地上拿柴火棒去打三个外地人。后王国清被他老婆拉回家,高个子外地人朝他租住房走去,五分钟左右后,高个子走到铁柱的地方,王某1来了,王国清和高个子发生扭打,听群众喊有刀、有刀,高个子身上丢下一把刀,后王某1将高个子绑在铁柱上等事实。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在水长坪看见王国清和几个人在吵架,王国清说他肚子被那些人捅一刀,后其看见王国清从家里拿一把菜刀要去打那些人等事实。10、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在水长坪看见有个人坐在地板上,被人用绳子绑在转角铁杆上,绳子另一头由王国清哥哥王某1牵着,后来110的人员来把那被绑的人带走等事实。11、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在水长坪看见一个高个子男子被绑在铁杆上,其听说王国清肚子被捅一刀等事实。12、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其听说2009年11月19日晚在水长坪王国清肚子被捅一刀等事实。13、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在水长坪,王国清说他肚子被人捅一刀,其后看见王国清从家里拿一把菜刀要去打人。其看见有个人被人用绳子绑在转角的铁杆上,警察来把那被绑的人带走等事实。14、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在水长坪听王国清说那伙人身上有刀,后看到高个子被人用绳子绑在转角的铁杆上等事实。15、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在水长坪看见有个人坐在地板上被人用绳子绑在转角的铁杆上,绳子的另一头由王国清的哥哥王某1牵着,地上有流一些血,那人的身边还有一个刀壳,王国清老婆抱着王国清,后来110的人员来把那被绑的人带走等事实。16、证人汤某(胡元刁女朋友)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下午5点多,胡元刁和三个老乡到其租住处喝酒,次日其在闽东医院找到胡元刁,胡元刁告诉其昨晚他和人打架,并证实其见过胡元刁身上带有一把弹簧刀等事实。17、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上8时许其接到王国清的电话,说他肚子被人捅一刀,其开车到福安市水长坪将王国清送到医院,王国清告诉其,有三、四个人在他车前,他按喇叭这些人不让路,他下车后这些人围上来和他扭打,他看见其中一个高个子拿出一把白白的东西,他的腹部被捅一刀等事实。18、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6日笔录)2009年11月19日晚8时许其接到电话称王国清的肚子被人捅一刀了,你赶快过来。后其再次接到王国清打来的电话说去医院了,其到医院后,王国清已经在一楼急诊手术室里缝合伤口了,王国清缝完出来后与其一伙朋友谈当晚的事情时,其记得王国清有讲他开车到那(水长坪)转角处时有人拦住他,他下车后有人用刀砍他,有一把刀被他夺下后捡起来,他肚子被人捅了一刀,他也有持刀去追打那些人,不知道哪一个人也被他捅了一刀。(补充笔录)证实,其在公安机关前后做过两份笔录。第一份笔录是在案发后第二日在韩阳分局制作的,当时其没有说有听王国清有从地上捡一把刀捅了对方一下。隔了好几天,公安人员以其曾报案家里失窃的事情让其去公安局做笔录,之后公安人员用手铐将其铐起来,说没有说实话,要其交待王国清有没有从地上捡一把刀捅了对方一下,被扣留了两天一夜后,其就照这样交待了。另证实,自己确实没有听到王国清有说从地上捡一把刀捅对方的情况等事实。19、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其和猴子和梓荣两个人去闽东医院看王国清,王国清缝完伤口被扶进一间病房,王国清躺下后就开始讲那天晚上的经过,王国清说他车子开了在到水长坪的转弯处按一下喇叭,人家不管他,他下车就有人拿了一把刀捅过来,刀被他拦下后掉在地上了,另外还有一把匕首刺过来,他被刺了一下,他也捡起地上那把刀刺了一下,后来韩阳派出所的人来将其几个人在病房中的朋友们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等事实。20、证人缪某证言证实:王国清在医院说他有捡起地上的刀刺了一下等事实。21、证人苏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雷某打电话给其说王国清被人打了,我们去医院看他一下。其一伙人到闽东医院急诊科,看到王国清在缝合刀口。王国清说我车开到水长坪家附近,有几个贵州人打我。大家问怎么打的?王国清说我从车里下来,对方是几个贵州人,其中一个用刀来砍我,我用手挡住一下,抓住那个人的手扭过去,刀就掉到地上,对方又有人过来拿刀对着我肚子捅过来,我躲闪了一下,腹部被刺了一刀,我把地上的刀捡起来朝他们一群人挥舞了一下等事实。22、证人雷某证言证实:王国清在医院有说他捡起地上的刀朝对方舞了一下等事实。23、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其到闽东医院看王国清,王国清说我车开到水长坪家附近,有几个贵州人打我。其一伙人问怎么打的?王国清说我从车里下来,对方用刀来砍我,我用手挡住一下,我抓住那个人的手扭过去,刀就掉到地上,对方又有人过来拿刀对着我肚子捅过来,我躲闪了一下,腹部被刺了一刀,我把地上的刀捡起来向一个人捅过去。当时王国清人很清醒,在讲这个事情时手还在比划等事实。2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其和缪某到闽东医院急诊室看望王国清,王国清在急诊手术室里缝合伤口,王国清缝好出来后有在讲他在家旁边车子一下来就有人拿刀子砍他,刀子被他拦了掉在地上后,有个人用匕首刺了一刀,他捡起地上那把刀向对方的人也刺了一刀。王国清没有讲清楚被谁刺伤的,也没有讲将谁刺伤,他就是说当时他捡起地上的刀有刺向对方的一个人等事实。25、证人钟某证言证实:王国清在案发时开的小车是其的,车上的一把棒形加锁已被公安人员提取等事实。26、证人谢某2证言证实:开始时其不在现场,其听到外面争吵声才出来,站在店门口,看见王国清说腹部被刺一刀,准备去治疗,后来一个高个子的人出来说你要怎么样?不知怎的,高个子的人和王国清又扭在一起,后王国清的哥哥说把他绑起来,所以那个人就被王国清的哥哥绑在铁柱上。另证实,其没有看见其他人有参与打架,其也不知道王国清是怎么被打伤的,只看见一个外地人和王国清争吵等事实。27、福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安公(刑)勘(2009)0407号《2009.11.19福安市水长坪故意伤害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王国清、胡元刁两人的辨认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检查于2009年11月20日13时10分开始,至2009年11月27日16时50分结束。⑴第一现场位于福安市之间的水泥道路通道上,通道一端通往王基岭方向,另一端通往殡仪馆和新阳路方向。中心现场位于水长坪村号民房门口处的道路转弯处。该房西南角水泥路转弯处立有三根铁柱。在第二根铁柱根部焊点处见一66.5cm血迹。在23号民房门口右侧窗前的柴堆上见两处新鲜的擦划痕迹;24号民房前水沟上见一截长100cm、宽7cm两端见新鲜断痕的木棒;26号民房门口前暗沟处渣土上见一把长21cm、刃长9cm,刃部最宽处2.2cm、缺口处宽0.5cm的折叠式单刃匕首,匕首刀面一侧有血滴;17号民房(即王国清住宅)与18号民房间水沟处见一把长27cm的菜刀。⑵第二现场位于银象电器厂大门斜对面王基岭新村在建房第一排民房边为发现死者罗某的卧躺处(经韩阳派出所民警指认),根据民警介绍:在11月19日韩阳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当时在死者罗某西南侧(右侧)引水沟边地上遗留有一把带血匕首,该匕首全长32cm,刃长21cm,宽2cm等事实。28、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福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从现场提取血迹1枚、单刃匕首1把、木棒1根、擦划痕拍照2张、菜刀1把等事实。29、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89张证实:上述现场位置、概貌及伤者、死者的受伤部位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中体现的死者罗某边地上遗留有一把带血匕首、单刃匕首、木棍、木棍和菜刀等事实。30、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刑)鉴(损伤)字(2009)第13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书》证实:王国清左腋下、胸前、右下皮肤裂伤,左季肋区有红肿,右下腹单个创口长度达11.8cm,其躯干部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其伤情系钝、锐器伤,属轻伤等事实。31、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刑)鉴(损伤)字(2009)20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书》、(宁)公(刑)鉴(损伤)字(2010)1015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证实:胡元刁左前臂、右髂前上棘处、左大腿后方皮肤软组织裂伤;左尺侧腕伸肌、指伸肌、小指伸肌、食指伸肌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外踝骨折。其伤情系钝、锐器伤,属轻伤。其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等事实。32、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刑法尸鉴字(2009)第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⑴死者罗某右下腹部见一纵形缝合创口27cm,系手术形成所致,此创口下创角上方4cm处见创缘连续性中断长为1.5cm,经还原后见下侧角锐,上侧角钝,医院提取的罗某短袖T恤右下腹部检见一1.2cm创口,下创角锐,上创角钝,据此推断死者下腹部损伤系宽度1.5cm左右的单刃锐器形成;⑵右前臂下段桡侧见4.5cm2cm皮肤挫伤,符合钝性损伤特点;⑶罗某右腹部有一缝合创长为1.2cm,系引流切口;⑷结合闽东医院病历:闽东医院剖腹探查示术中见腹膜后巨大血肿,髂动、静脉分支破裂,软组织广泛渗血;解剖中见一动脉离断,腹腔内积血达1500ml,腹膜后巨大血肿。结论:罗某系因刀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等事实。33、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DNA)字(2009)第994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⑴带血匕首上的血迹为被害人罗某所有;⑵铁柱上提取的血迹为被告人胡元刁所有;⑶现场遗留菜刀上的血迹未出结果等事实。34、提取到案的单刃匕首、双刃匕首、菜刀、东洋刀、方向盘加锁、木棍等物证证实: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等人案发当晚使用的相关工具等事实。35、福安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8时25分福安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往现场,贵州人罗小建说他的老乡罗某被砍伤,带出警民警在消防队旁的民房路口找到罗某,距伤者约一米左右的地方发现一把三十公分左右带血的匕首,并发现该男子腹部受伤,后群众称一外地男子持刀行凶被制服,民警将一名被绑在铁柱上的男子胡元刁带走,群众交给民警一把带套的约50公分的刀。后将伤者胡元刁及罗某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等事实。36、福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现场提取刀具进行指纹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在案发当日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在现场提取遗留匕首一把,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现场遗留的折叠式匕首一把,后将两把匕首送往福建省公安厅技术总队做DNA检验后,再送往福建省公安厅技术总队痕迹检验室检验,但未能在两把匕首上检验出指纹等事实。37、福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现场勘查时间段的说明》证实:本案现场勘查工作反复进行,现场勘查笔录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13时10分至2009年11月27日16时50分,是分不同时段进行,针对同一现场的反复勘查,认为在时间上是连续的过程,勘查具体时间段为⑴2009年11月20日13时10分至2009年11月20日17时30分;⑵2009年11月22日9时30分至2009年11月22日12时30分;⑶2009年11月24日9时10分至2009年11月24日15时20分;⑷2009年11月26日13时00分至2009年11月26日15时30分;⑸2009年11月27日13时30分至2009年11月27日16时50分等事实。38、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晚韩阳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后,将被害人罗某送往闽东医院抢救,并对现场进行搜查,提取到一把长约30公分左右带血迹匕首及一把带套砍刀,后将两把刀具移交到刑侦大队。当晚巡警将报警人罗小建送往韩阳派出所,因罗小建到韩阳派出所后一直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无法制作报案笔录,同时声称其老乡罗某无人照顾及无钱医治,其需要先回去联系老乡筹钱并安排人到医院照顾罗某,韩阳派出所民警先将罗小建送回租住地。次日韩阳派出所先后多次查找罗小建,均无法联系其本人前来,因而没有制作罗小建的报案笔录等事实。3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2007年11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对王国清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等事实。40、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1997)武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胡元刁于199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等事实。4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4)普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胡元刁于2004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等事实。42、浙江省乔司监狱狱政支队的《罪犯档案资料》及福建省闽江监狱(2009)狱字第5539号的《释放证明书(副本)》证实:胡元刁的入监情况,于200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以及对王国清减刑两个月,于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等事实。43、被告人王国清供述和辩解,其中,⑴2009年11月20日凌晨笔录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8时许,其开车准备去吃点心,在经过水长坪转弯时,看见前面有四个年轻人,车过不去,按了一下喇叭,那四个人就冲了过来,其中一个拔出一把刀走到车门前,伸手拉车门,见状用力把车门推开,直接把拿刀的年轻人推出去,那个年轻人就拿刀砍过来,其就用左手去挡刀,并用左手将他拿刀的手腕控制住,旁边又来一个年轻人拿着一把匕首朝起刺过来,连续刺了几下,其怕一下就把原来拿刀的那个年轻人拉过来挡了几下,接着又来一个年轻人拿木棍朝其大腿打了几棍,其用力推开旁边拿刀的家伙往水长坪方向跑去,跑了几下没力气,发现自己右腹部都是血,就打电话给朋友,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另称,事发现场就其一人和对方四个年轻人在场,对方有拿两、三把刀,其中有东洋武士刀和匕首,还有木棍。⑵2009年11月20日下午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准备其驾车出去吃点心,驾车驶离家10米转弯处时看见前面路中央站着四个年轻人,一字型排开,车开不过去,连续按了两下喇叭,四个人中有三个人朝车头走过来,其中一个走到驾驶座旁准备动手开门,就迅速打开车门,那个年轻人被瞬间推出的车门撞了一下打了个趔趄,年轻人骂你这么屌,骂完朝其脸部打了一拳,其左眼睑处被打了一拳,其遂朝那年轻人腹部踢了一脚,紧接着那男青年从背后拿出一把刀朝其头部劈下来,被其闪开,并用左手抓住那个男青年握刀的手,同时用右手紧紧抓住那个男青年握刀手那边的手腕,这时另一个年轻人也拿着一把匕首状物品朝其腹部连续刺过来,见状赶紧将最早拿刀的年轻人拉到身前挡住腹部,又有一个年轻人拿一根木棍朝其大腿打了几下,感觉剧烈疼痛,于是用力推开最早拿刀的那个男青年,拔腿往水长坪家方向巷子跑去,跑了二十几米,感觉自己没有力气,而且腹部湿漉漉的,用手摸了一下,发现右腹部都是血,知道自己被中间那个拿匕首的年轻人刺伤了,于是就打电话给朋友,后被送去医院,在巷口处拦车时发现那四个年轻人中有一个男青年被人用绳子捆绑在路边铁杆上。并称,没有将最早拿刀砍其的那个男青年手中的刀夺下来,夺刀夺了两、三分钟,而且那个男青年围着其身前身后转了一圈,刀抓的很紧没有夺下来。⑶2009年11月27日笔录证实:其驾车经过凌某房子拐弯处过去时,碰到前面四个人站成一个半圆形在路边说话,把车给挡住了,其按了一下喇叭,他们没有让开,其中还有一个人转头朝车子看了一下,又按了一下喇叭,其中最高的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指胡元刁)到其驾驶座外喊你有钱了不起。其将车熄火,将车门重重打开,高个男子碰到车门弹开去,其骂他想怎样,鸟人,高个男子打其脸部一拳,其踢他一脚,高个男子拿出一把匕首刺其,其就朝上抓住他拿刀的右手,并去抢他手上的刀,没有抢到。和他一起的另外两个男子上来劝,他们挡在其前面劝其,高个男子拿刀在那两个劝其的男子身后朝其身上乱刺,其腹部被刺中血流出,就转身回到车驾驶座旁边拿出一把方向盘的加锁,另外两个男子往消防大队方向跑走,其用加锁打高个男子,被他接住断开,其转去房子边想找砖头,高个男子用木棍打中其左腰部、右大腿,其夺过木棍击中他的头部,他坐在地上,其连续击中他的背部几下,木棍断掉,其跑回家中从厨房拿一把菜刀出来,被其老婆和姑姑拉住,这时不知谁叫道又来了,又来了,其看见高个男子从前面的坡路上下来,就甩开老婆和姑姑,走到高个男子面前,旁边有人喊那人有刀,其就用菜刀砍高个男子身上两刀,砍第三刀时,刀被高个男子挡后掉在地上,高个男子说他认错了。其哥哥王某1从背后将高个男子抱住将他按倒,从高个男子身上掉出一把东洋刀,其就打高个男子脸部和身上几拳,后被其哥哥制止,并将高个男子绑在路边的铁柱上,其将菜刀扔到家门口的沟槽那儿。其打电话给朋友彭某等人,后彭某送其去医院。其腹部缝了20-30针。11月19日晚上其在闽东医院病房,当时其处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没有与他人说起打架的过程。并称当晚其中一个男子至始至终没有与其照过面;一个男子个头最高,穿红色衣服(指胡元刁),是与其发生冲突并打架的高个男子;还有两个男子有上来劝架。那个高个男子用来刺其的刀形状没看清。其身上的伤是高个男子用刀捅的,其从车上取来方向盘锁时,看见劝架的两个男子已经往消防大队方向跑了,高个男子仍站在那儿,其没有去追赶那两个男子,也没有注意到有其他人员去追赶他们。现场共看见三把刀,一把是高个男子用来刺伤其的,一把是藏在其中劝架的一个男子腰间,没有拿出来,劝架的时候有看见,隐约露了几下,凭感觉是刀,但没有看清;第三把刀是高个男子被摁到在地时,从他身上掉出来的东洋刀。⑷2009年12月17日笔录证实:打架过程中,其有用车上拿的方向盘锁打高个男子,没有打其他人;其还有从对方手上夺过一条木棍打高个男子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最后其回到家里拿了一把菜刀砍了高个男子一边手两刀;后高个男子被按倒在地,其有用拳头打那人的眼睑部位及其他位置,还用脚踩了他的下身部位。整个过程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其就其和高个男子打,旁边有很多群众在围观,但没有参加打架。⑸2009年12月17日辨认笔录证实:辨认1-21号照片,指认9号照片(胡元刁)就是被其打的高个男子。辨认1-12号照片,指认6号照片就是其持有的一根方向盘的加锁。辨认1-23号照片,指认19号照片就是其持有的菜刀,27号照片是其持有的用来打高个男子的木棍,7号照片就是高个男子持有的刀具。⑹2009年12月21日笔录证实内容与2009年11月27日及2009年12月17日供述内容相一致。⑺2010年8月21日辨认案发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辨认了案发现场等事实。44、被告人胡元刁供述和辩解,其中,⑴2009年11月20日凌晨笔录证实:2009年11月19日晚8时许其请朋友罗小建、罗某及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一共三人到其租住在福安市水长坪的住处喝酒后,送他们回去。其一伙人走到王基岭电机厂隔壁小巷拐弯处时,后面一辆小车一直在按喇叭,其和朋友往边上让,让路时其讲了一句话你有钱你先走,驾驶员听后就下车和其吵起来,接着用脚踢其,其也用脚踢对方,驾驶员就喊人,从边上过来有七、八个年轻人围上来打其,有拿像棍子一样长的东西打其,其被打后从身上掏出一把防身用的匕首(弹簧刀),朝和其吵的人刺,随后其看到人就刺(持刀朝四周乱刺),具体有刺到谁不清楚,后来其就跑回家,这时其朋友不知跑哪里去了,其回家后拿了一把像日本刀样的刀去找刚才打其的人,在小巷找到打其的驾驶员,其和对方发生争执,之前打其的一伙人就上来把其抓住,把其捆在一根铁柱上对其拳打脚踢。⑵2009年11月20日晚笔录证实:当晚其和老乡罗某、罗小建、顺铃在其女朋友汤某租住在水长坪一带的房子里喝酒。后被七、八个年轻人拿着棍子追上来,朝其头部和身上打来,其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把弹簧刀,朝打其的人捅去,不知道有没有把人刺伤,后来弹簧刀不知道掉哪里了,从对方手中抢来一根棍子也来打他们,不知什么原因那些年轻人一下又跑来了。老乡罗某怎么受伤的其不知道,其手臂的伤在回到家时还没发现有伤,后被绑在柱子时被对方砍伤,有二个伤口。其他内容与之前笔录内容一致。⑶2009年11月23日笔录证实内容与之前笔录内容相一致。东洋刀也是其在沈家门夜市上买的。打架时其不知道三个老乡在做什么,其回去找人时都没有看到老乡。其被绑住时被很多人打,其左手臂的伤被谁砍的其不知道。在四个老乡中,其最高,穿红色毛衣外套。罗某穿黑色上衣和裤子。顺铃最矮穿红色夹克。罗小建穿什么其不记得。⑷2009年11月24日笔录证实:描述弹簧刀的特征,称是20多天前其在浙江沈家门夜市地摊上购买的,后来一直带在身上。并称其左手臂的伤是在后来再次到拐角处碰到对方,后被绑在铁柱上时砍伤的,到了巡警的车上其才知道自己的左手伤掉了。⑸2009年11月24日辨认笔录证实:辨认1-12号照片,指认2号照片就是其持有的一把弹簧刀。⑹2010年8月21日辨认案发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辨认了案发现场等事实。45、被告人胡元刁、王国清户籍证明、被害人罗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元刁、王国清出生日期分别为1983年12月19日、1979年6月5日,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罗某出生于1985年3月26日以及身份基本情况等事实。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分别出具谅解书,相互对对方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谅解书2份等上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国清及其辩护人王忠强提出应认定王国清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之辩解、辩护意见,经查,2009年11月20日凌晨1时15分-2009年11月20日凌晨2时03分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制作的讯问王国清的笔录及《侦破报告》能够证实2009年11月20日凌晨1时15分,被告人王国清到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砍伤之事实,并未供述其砍击对方之事实,并非自动向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投案,于2009年11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抓获到案,故该诉辩理由与查明事实相悖,亦缺乏证据予以支撑,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王忠强提出王国清如何伤害胡元刁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国清因小事与被告人胡元刁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胡元刁持匕首向王国清捅刺,被告人王国清被刺伤后持方向盘加锁、木棍等物殴打胡元刁,并持菜刀砍伤被告人胡元刁等事实过程。二被告人对相互持械致伤对方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相关证人证言对该节犯罪事实亦予以证明。从现场提取的物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王国清被刺伤后持方向盘加锁、木棍等物殴打胡元刁,并持菜刀砍伤被告人胡元刁致轻伤之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故该辩护意见亦与查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因小事争执引发互殴,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分别致胡元刁轻伤并造成九级伤残、王国清轻伤,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又再次故意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人胡元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已满三年不满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国清、胡元刁在案发后能坦白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相互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胡元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 三、查获在案、现存放于福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一把单刃匕首、一把双刃匕首、一把菜刀、一把东洋刀、一根方向盘加锁、一根木棍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林晓晖审判员:王梓安人民陪审员:林泽霖
书记员:刘利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