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宗杰。被告:邹泽忠。被告:陈素清。被告:邹江海。被告:邹明亮。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贤云
书记员:冯友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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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宗杰。被告:邹泽忠。被告:陈素清。被告:邹江海。被告:邹明亮。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贤云
书记员:冯友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