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负责人庞博,局长。
中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晶审判员:胡耀华审判员:韩世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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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负责人庞博,局长。
中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晶审判员:胡耀华审判员:韩世群
书记员:赵宝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