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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邮政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0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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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负责人庞博,局长。

中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晶审判员:胡耀华审判员:韩世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