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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郝某与被告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1)威环民初字第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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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郝某。被告段某。委托代理人连加庚,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孙博碕

书记员: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