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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上忠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雁刑初字第00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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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假冒注册商标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忠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商南县,无业。2011年1月9日被抓获,1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忠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上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忠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188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上忠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持有人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上忠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已缴纳七万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商标、包装盒、酒瓶盖、铆钳、橡胶锤、西凤酒胶带、装酒用引流管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宏军

书记员:彭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