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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成勤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图民初字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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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延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成勤。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京燮

书记员:车国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