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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西安市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正霞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一初字第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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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市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欣,王宏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谭正霞,女,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段军审判员:郭蓉英审判员:孙晓凤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