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星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旗。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小燕。被告傅金东。
本院认为,原告冯星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星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星火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仲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