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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冯星火与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09)浙温知初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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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星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旗。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小燕。被告傅金东。

本院认为,原告冯星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星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星火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仲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