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崇初。原告李崇想。原告李方对。原告张春娱。原告李传淡。原告李正玉。诉讼代表人李崇初。诉讼代表人李传淡。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县长。委托代理人谢长庆。委托代理人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诉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审理期间,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于2013年10月17日以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已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负担。
审判长:张存审判员:苏子文人民陪审员:林海霞
书记员:朱妙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