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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南明珠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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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被告温州市南明珠网吧。负责人孙容秋。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代理审判员:蔡卓森代理审判员:陈雁

代书记员:仲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