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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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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谢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欧艳。被告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基。被告杭州先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磊。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圣科代理审判员:蔡卓森代理审判员:陈雁

代书记员:谢迪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