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谢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欧艳。被告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基。被告杭州先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磊。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圣科代理审判员:蔡卓森代理审判员:陈雁
代书记员:谢迪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