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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项龙江与苍南县精茂五金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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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项龙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被告苍南县精茂五金厂。诉讼代表人许敬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本院认为,原告项龙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龙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龙江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诸智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