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龙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被告苍南县精茂五金厂。诉讼代表人许敬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本院认为,原告项龙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龙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龙江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诸智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