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被告叶哲。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郭靓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