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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哲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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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被告叶哲。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郭靓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