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被告温州市瓯越网吧。负责人周建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诸智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