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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越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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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被告温州市瓯越网吧。负责人周建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诸智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