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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胡潘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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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胡潘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永元。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

代书记员:仲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